很多人對于尋釁滋事與故意傷害這兩者的認知并不是很清晰,甚至連他們的區別都說不出來。下面法律顧問就為大家分析一下這二者之間的不同吧。
尋釁滋事主要侵害的是社會公共秩序,比如在公共場合故意鬧事,但是如果在鬧事的過程中對他人造成了傷害,那么它于故意傷害就不是那么好區分了。
1、客觀方面不同
故意傷害罪的行為人與被害人一般是相識關系,大多是因為雙方存在一定的糾紛和矛盾而積怨于心,經準備之后對特定對象實施的傷害行為,行為具有特定性;而尋釁滋事罪的發生相對比較隨意,行為人為了滿足自己內心精神的需求而隨心所欲,不計后果,對于侵害的對象、是否會侵害他人的結果以及毆打他人的原因也都很隨意。
2、客體不同
故意傷害罪侵害的客體是個人的身體健康,對象具有確定性;而尋釁滋事侵害的客體比較復雜,不但包含他人身體利益,而且也存在侵害公共秩序利益。山東法律顧問認為,是否侵害公共秩序利益是區分尋釁滋事與故意傷害的典型特征之一。
3、主觀方面不同
故意傷害罪的主觀意志是,行為人明知道自己的行為會侵害他人的身體健康,卻希望或是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兩種;而尋釁滋事罪,行為人是明知道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侵害社會公共秩序的結果,而采取積極行為引起結果的發生,動機是為了滿足自己內心不良需要,隨心所欲,不計后果。
4、競合方面
山東法律顧問提醒您,如果根據上面的方法無法進行區分的話,那么依據相關規定:當一行為同時符合尋釁滋事罪和故意傷害罪構成要件的情況下,依據處罰較重之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