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情鑒定與傷殘鑒定的區別
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常有這樣的疑問:“對方把我打成輕傷,他應該賠償我多少錢?”或者“我被對方打成八級傷殘,對方要不要被判刑?”前者是想基于傷殘等級請求對方賠償,后者是想基于傷情希望能夠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可見,大多數當事人不知道什么是傷情鑒定,什么是傷殘鑒定。本文就傷情鑒定、傷殘鑒定二者的區別及與傷殘鑒定有關的鑒定作簡單介紹。
傷情鑒定,又稱損傷程度鑒定,是指依據相關標準規定的各類致傷因素所致人身損害的等級劃分,對損傷傷情的嚴重程度進行鑒定,評判是否構成重傷(包括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輕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輕微傷。
傷殘鑒定,是傷殘程度與勞動能力的鑒定,是指依據相關標準規定的各類損傷(疾病)后遺人體組織器官結構破壞或者功能障礙所對應的等級劃分,對后遺癥的嚴重程度及其相關的勞動能力等事項進行鑒定。
1.適用范圍不同
傷情鑒定,適用于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傷情鑒定結論多用來確定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傷殘鑒定則適用于民事案件,傷殘鑒定結論多用于確定民事賠償責任。
2.鑒定機構不同
傷情鑒定是由公安機關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傷殘鑒定一般由當事人自行委托或申請法院共同委托有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進行。
3.鑒定時機不同
傷情鑒定的鑒定時機:1)以原發性損傷為主要鑒定依據的,傷后即可進行鑒定;2)以損傷所致的并發癥為主要鑒定依據的,在醫療終結、傷情穩定后進行鑒定。
傷殘鑒定的鑒定時機:傷殘程度鑒定需被鑒定人醫療終結、傷情穩定后進行(根據不同損傷類型來確定鑒定時機,普通案件一般為傷后3-6個月)。
4.依據的技術標準不同
傷情鑒定所依據的技術標準為《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2014年1月1日起實施。傷殘鑒定所依據的技術標準為:《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2017年1月1日起實施;《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 16180-2014),該標準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提出,適用于職工在職業活動中因工負傷和因職業病致殘程度的鑒定。
5.等級劃分不同
損傷程度分級:重傷(包括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輕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輕微傷。
致殘程度分級:分為10個等級,從一級(人體致殘率100%)到十級(人體致殘率10%),每級致殘率相差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