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多久可以開庭
刑事案件開庭的時間長短在法律上是沒有辦法給它準確的規定,需要根據實際發生的案件情況來判定。法官在這方面問題上要有很好的一個把控,那么,刑事案件多久可以開庭呢?
1、刑事案件是適用于簡易的程序的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要在他們受理后的20天之內就審結掉,對有可能會判有期徒刑大于3年的,還可適當延長到1個半月。
人民法院所審理的公訴案件,是要在受理后的2個月之內宣判的,最慢是不能超過3個月的,而對于有可能會判死刑的案件又或是附帶了民事訴訟一類的案件,還有非常復雜的,在經過了上一級的人民法院的批準后,也是可以延長3個月的,如果因為特殊的情況還的再繼續延長的,要報最高人民法院的批準才行。如果被告人沒有被羈押的,人民法院所審理的自訴案件的期限,那么要在受理后的6個月內進行宣判。
2、按照最高院的《刑訴法解釋》的第一百五十六條:當事人與這個辯護人要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然后調取新的證據,最后再申請重新來鑒定的,那么審判的人員按照具體的情況,如果認為會影響這個案件的事實認定,就要同意這個申請,然后宣布審理延期,如果不同意,要說明理由然后繼續審理。根據前款規定,審理的延期時間是不大于1個月,審理延期的時間就不算進審限,按照《刑訴法》的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所補充偵查的那些案件,在補充偵查好,送到人民法院之后,人民法院才來重新算這個審理的期限。還有,在這個審判的過程中要是出現了無法抗拒原因,造成了案件不能繼續審理,也可以直接裁定中止審理。
3、總之,如果審理還沒有延期的,或是中止的,那么這個刑事公訴的一審期限就是1.5個月的,高級法院的批準的,最長的就是2.5個月。要是審理延期了或者是中止了,那么這個審判期限就得中止或者重新計算,訴訟案件經過了批準后是可以延長2個月的,如果是有刑事訴訟法的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況的在經過省級高級人民法院的批準了,可以延長1個月,而最高人民法院所受理的刑事上訴和抗訴案件在經過了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也能延長1個月,由于在審判的實踐中,法院案件太多,因此也經常延期審理。所以,簡單說就是開庭后2個月內判,有特殊情況的,在經法院批準后可延長,取得新證據時,還可延期審理,出現特殊原因,還可中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