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詢中關于用人單位不為員工繳納社保所需承擔的責任分析
律法對于國家來說是非常重要的,對于任何生活在一起的團體而言,想要保證大家生活的穩定性,就一定要有一部內容齊全的律法。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法律咨詢中的一個咨詢頻率比較高的問題,那就是單位不繳納社保需要承擔哪些責任?
1、民事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予以受理。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若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可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進而依照該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這些知識在進行法律咨詢的時候都會得到解答。
2、行政責任。單位不繳納社保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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