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刑事案件回避規范
回避的一般字面意思是避忌、避開,因避嫌而不參與其事。刑事訴訟法中,回避是指法律所規定的,與案件或案件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司法工作人員和有關的訴訟參與人,不得參加該案件訴訟的制度。在中國,自古就采用于訴訟回避制度。如《唐六典·刑部》中規定:"凡鞠獄官與被鞠之人有親屬仇嫌者,皆聽更之。"在元代、明代、清代的法律中,有對違反回避規定的官員給予處罰的規定。當今世界各國的刑事訴訟法中,均有關于回避的規定。那么,為什么均采用回避制度,回避制度的意義何在呢?我們認為在訴訟中實行回避制度有以下幾方面的意義:實行回避制度,可以防止辦案人員徇私舞弊,保證案件公正處理。司法人員代表國家行使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要求他們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秉公執法,使案件正確處理。如果辦案人員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就可能自覺不自覺地偏袒一方,或者在認定案件的事實時先入為主,對案件做出不客觀不公正的處理。為了防止這種可能性的發生,法律事先硬性規定了特定人員在特定情況下應當回避。
實行回避制度,可以減少當事人和其他人員的思想顧慮,保證訴訟順利進行。如果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辦案人員不實行回避,即使他們能夠做到秉公斷案,不以權謀私,也很難消除當事人等的顧慮,從而產生對司法機關不信任,影響司法機關的威信,有時甚至引起不必要的上訴和申訴。總之,在訴訟中實行回避制度是完全必要的,是保證廉潔司法的重要手段,是當事人維護合法權益的訴訟屏障。這一制度將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的發展而不斷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