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條例
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條例
(2000年10月26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2年1月13日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第一次修正 根據2020年11月27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山東省清潔生產促進條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監察管轄與職責
第三章 監察內容與方式
第四章 監察程序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依法規范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執法行為,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其管轄范圍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以及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實施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適用本條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遵守有關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察,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理的行政執法活動。
第四條 各級公安、市場監督管理、財政等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協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做好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工作。
第五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和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處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六條 各級工會組織應當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檢舉或者控告,其合法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第七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二章監察管轄與職責
第八條 對用人單位的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由用人單位用工所在地的縣(市、區)或者設區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
上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直接查處應當由下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案件。對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管轄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縣(市、區)和設區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管轄范圍,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九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履行下列監察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
(二)監督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
(三)受理對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行為的檢舉或者控告;
(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察職責。
第十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人員有權進入用人單位進行現場檢查,查閱、復制有關資料,對現場進行拍攝、錄音,詢問有關人員,調取有關資料。被檢查單位應當給予協助,不得阻撓、拒絕。
第十一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人員應當熟悉勞動和社會保障業務,掌握有關法律知識,堅持原則,秉公執法。
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人員不得披露被檢查單位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
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人員應當為舉報人員保密。
第三章監察內容與方式
第十二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
(一)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和社會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八)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情況;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事項。
第十三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采取日常檢查、專項檢查、舉報專查以及年度檢查等方式。
除國家另有規定以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有理由認為用人單位存在違法行為或者違法嫌疑外,對同一用人單位的日常檢查每年一般不超過兩次,專項檢查每年一般不超過一次。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或者超越管轄權限對用人單位進行檢查的,用人單位有權拒絕檢查。
第四章監察程序
第十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進行監察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有兩名以上的監察人員共同進行。監察人員應當著裝整齊,佩戴執法標志,并出示執法證件。
(二)告知被檢查單位監察的內容、要求和方法。
(三)詢問或者現場檢查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由監察人員和被詢問人或者被檢查單位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被詢問人或者被檢查單位的有關人員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應當注明拒絕事由。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向用人單位下達詢問通知書,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詢問通知書的要求接受詢問或者作出書面答復。
第十五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監督檢查結果,依照下列規定分別作出處理:
(一)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輕微,在一定期限內能夠改正,依法可以不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責令改正;
(二)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理或者行政處罰的,應當立案,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條例規定的程序給予行政處理或者行政處罰。
第十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應當遵守下列程序:
(一)立案;
(二)調查;
(三)決定;
(四)制作行政處理決定書;
(五)送達。
第十七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勞動和社會保障違法行為的調查,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情況復雜的,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個工作日。
第十九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人員在監察過程中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人員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程序收集證據的;
(二)應當提出回避而未提出的;
(三)向外界披露被檢查單位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的;
(四)泄露舉報人員的;
(五)索取、收受被檢查單位賄賂的;
(六)其他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 職業安全監察、礦山安全監察、職業衛生監察、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由其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3月8日山東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山東省勞動監察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