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認識保險標的有保險價值或沒有保險價值?
首先,應當確定被保險財產是有財產價值的,且應當是可以衡量、計量的,是具有可利用價值的財產。
第二,被保險財產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有支配權利的財產。也就是說,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具有人身關系,或者與人身具有密切的關系。如果把別人的財產,絲毫沒有關系的財產拿去投保,對于投保人來講就是沒有保險價值的。但是,如果投保人通過租賃、承包等合同關系,確定了對財產的占有、使用等法律關系,那么,盡管租賃人、承包人等對該財產沒有絕對的處分權,但對于該財產是有保險價值的,也可以拿去投保,至于將來的保險收益的歸屬,則應當根據權利義務的屬性加以確定。
第三,保險法調整的是商法領域民事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保險財產應當是那些可流通、有實現價值的、能夠實現價值的財產,例如不動產、動產、加工產品等。必須保證這些財產的合法性,根據法律能夠在市場上進行交易,并且有變現價值的財產,才能成為保險的標的物。
第四,根據經濟的發展和法律的不斷進步與完善,有些權利也可能成為保險的標的物。例如收費權、收益權、債權等,保險公司提供的按揭貸款保險,分期付款的購車業務中的保證保險等。財產實現價值的權利,作為保險的標的物,已在市場經濟發展中產生了極大的推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