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直接就抵押權的行使向法院提出申請而無需經過訴訟程序?
根據《物權法》第195條的規定,抵押權實現的方式主要包括:第一,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第二,如果當事人之間不能達成協議,即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因而,該強制措施應當是建立在協議未能達成之后,而非以協議任意為之。第三,該條規定原則上不需要通過訴訟解決,可以直接申請強制執行。但如果確實損害第三人利益,或者爭議事實難以解決的,訴訟程序難以避免,此時,抵押權人應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