閃婚吞苦果淮安青年求助媒體討要父母血汗錢
中國江蘇網報道:12月6日,記者接到淮安漣水一網友凌某的求助電話。電話中凌某言辭激動,希望記者幫助其向提出離婚的老婆討要父母的血汗錢。
凌某請求記者幫助的究竟是怎么回事情呢?記者通過詳細溝通后,逐步了解了一段閃婚的故事,而其中一筆15.2萬的款項成為離婚一個糾結點。
女才郎貌 閃婚赴新馬泰蜜月游
凌某今年30歲,家住淮安漣水縣城,原本在蘇州打工,由于年齡較大還沒有找到合適的對象,聽從父母安排在2009年8月回到家鄉工作并尋找結婚對象。
今年1月,凌某在媒人介紹下與漣水某中學語文老師洪某相識,相處過程比較順利,可能因為年齡相仿(洪某今年31歲),雙方家長也都十分看好這門婚事,并在2月9日就進行了定婚儀式。
定婚后,洪某表示自己家買了一套房子有一部分欠款,同時因為裝潢需要一部分資金,希望凌某家拿出16萬來。由于凌某家境一般,東拼西湊了15.2萬分四次匯款到她卡上。
凌某向記者表示洪某家提議先舉行儀式不拿結婚證,但是在自己父親的堅持下于今年的3月28日順利領取的結婚證。婚后,新婚夫妻還一起去了新馬泰度了蜜月。
蜜月歸來 夫妻生活名不符實
蜜月回來以后的日子卻讓凌某始料不及,因為在接下來兩個月中,這對新婚夫婦始終處于分居狀態。“結婚以后,夫妻生活一共就過了兩回,跟她說話根本就不理我,叫個名字10聲才能回答一個字‘哦’。”凌某痛苦地向記者表示。
由于凌某工作需要上夜班,洪某經常做飯也不叫他吃,甚至連做都沒做他的那一份,吃完飯碗筷也不清洗。凌某還表示洪某在家換衣服必須跑到隔壁還反鎖門,上廁所也必須鎖門生怕自己偷窺,家中的電腦也設置了密碼不給自己使用。
有一次,凌某下夜班在22點回到家門口,由于門被反鎖,他不停的敲門就是沒有反應,甚至用教踹洪某也沒有開門。凌某只好坐在門口臺階上等了許久,后來洪某終于開門并表示由于打電話,沒時間開門。凌某多日的不滿一下子就爆發了:“你趕快走,我要忍不住了。”洪某就在當晚回了娘家。在后來的5個月中,洪某一直住在娘家,凌某的父母曾經試圖去接其回家但是一直沒有如愿。
人財兩空 一紙傳票破滅婚姻夢
11月4日,凌某接到了法院的傳票,原來洪某以“夫妻感情破裂長期分居”為由請求離婚,凌某表示自己認識洪某以來沒有打罵過她一次,也沒有任何證據說明感情破裂。為了凌某的終身大事,其父母前后花費了近19萬,其中就包括支付洪某家房子的15.2萬。
“我的父母都是普通工人,一輩子積蓄都花在了我的婚事上。母親年紀大了,身體又不怎么好,受不了這樣打擊,現在每天老是自言自語。”凌某請求記者幫助其討回父母的血汗錢。
婆說婆有理 女方說15.2萬是買家電的錢
為了了解事實真相,12月9日中午,本網記者致電洪某,說明原委,洪某一開口就說,“他說我詐騙也好,欺騙也好,他可以訴諸法律手段或者其他任何手段……。”當記者想確認凌某是否分四次往她的卡里打了15.2萬的錢時,她一口否認并說,“那是他家為了結婚買家電花的錢。”
“他家結婚總共不是花了19萬嗎?”她又回答說,結婚是住在她家的房子,家電是他家買的,具體花了多少,不知道,然后就掛斷了電話。記者再次撥打時,已經不再接聽電話。
從電話里,記者聽到的洪某的聲音來看,她聲音洪亮、神智清晰,矢口否認曾收到過15.2萬元的錢,一口咬定是凌某一家為了結婚而花費的錢。
隨即,記者再次聯系凌某,凌某通過網絡展示了其匯款的存單,其中在今年2月15日、3月18日、3月25日分別匯款10萬、3萬、5千至洪某在中國銀行的同一個賬戶。也就是在兩人結婚前洪某收到凌某不少于13.5萬元。結婚以后的房子的房產證上并沒有凌某的名字,凌某并一再強調買家電的錢是洪某家掏的錢。凌某表示洪某家境殷實,在縣城有商鋪門面房收益頗豐,當初洪某家直接買了家電,沒有讓他插手。
婚姻破裂 財產糾紛媒人夾在中間兩難
記者從當初撮合兩人的媒人處了解到,媒人和雙方都是熟人,媒人的女兒和洪某是同學,媒人和凌某的母親又是同事。媒人給雙方介紹過后,雙方彼此看好,女孩有才氣,男孩相貌堂堂,一開始兩家都比較看好這段結合,上半年的婚禮也曾經在當地引起不小的轟動。
媒人表示,雙方都是承認這15.2萬元,男方承認曾匯款給女方,女方也承認收到了這筆錢,一開始女方的母親還勸說女孩不要離婚。
至于現在為何女方不想把錢還給男方,媒人表示雙方都請了律師,既然鬧到離婚了,就會相互攻擊。
至于兩人為什么走上法庭鬧到要離婚的地步,媒人分析認為可能是兩人文化和家庭背景上的差異。洪某作為國家重點中學的語文老師,教學水平優秀,在學生中有一定的威望,在當地社會地位較高,而凌某目前只是某科技公司的普通職員。
律師觀點:女方認為是買家電的錢需承擔舉證責任
記者連線了中顧網沃德律師事務所的劉湘和侯繼標兩位律師,劉湘律師分析認為:通過凌某和洪某的陳述以及匯款的存單等來看,由于洪某否認匯款的事實,目前推測洪某陳述不是事實的可能性較大。凌某匯款給洪某的時間在訂婚后至領取結婚證之前,則所匯款項的性質可能是借款(目前判斷)。至于女方所說“那是他家為了結婚買家電花的錢”,其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侯繼標律師表示,若凌某給付洪某的15.2萬元用于償還洪某的購房欠款和裝修,則離婚時洪某應返還給凌某15.2萬元,如果是洪某所說的這15.2萬均用于買家電,那么洪某應有證據證明15.2萬元用于買家電,否則,洪某應退還15.2萬或所購買的家電為凌某的婚前財產,15.2萬元中買家電的剩余部分也應返還凌某。
(本文中的凌某、洪某系化名)
記者感言:
婚姻是一輩子的大事,閃婚要慎重,不管男方女方,更要慎重的是自身的金錢等物質財產,否則感情破裂,出現經濟糾紛訴諸法律勞神又費心。
此外,婚姻還是要大致體現一個“門當戶對”,現在雖然是物質社會,當不再擔憂物質生活的時候,精神生活追求就會占第一位,雙方的價值觀、婚姻觀、人生經歷等這些“看不見”的東西可能是婚后生活中,維持長遠穩定的更重要的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