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個企業為規避10年以上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不到10年時就讓員工與另一關聯公司簽用工合同后,仍申請原企業使用有無問題?
張某在某企業已經工作了8年,現在該企業為了不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讓其與另一關聯公司簽訂用工合同,但仍申請原企業使用。
企業為規避法律規定不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而采取讓員工與關聯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辦法,實際履行中應將簽訂合同的選擇權交給員工,不應硬性誤導、誘惑員工。當員工發現上當時,應當認定自己權益受到侵害,員工應當有權申請仲裁機關仲裁,當然,首先應通過工會組織與公司交涉,爭取改正簽訂合同中損害員工權益的行為,如經協商、調解不成時,則可進入仲裁程序。也就是說,如果員工沒有拿到經濟補償的,即與關聯企業簽訂了勞動合同的,有權請求撤銷新合同;但如果員工已從原公司拿到了經濟補償的,原則上不能申請撤銷新合同,應按新合同內容履行合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