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企業提供了虛假的合同,導致銀行辦理了融資性票據,銀行應承擔哪些責任?
基礎合同關系不真實,不等于票據本身無效。只能說票據簽發不符合當時法律、政策之規定。而對于票據申請人來講,他即使提供了真實的合同,日后得到票據后,他可以終止基礎合同,這樣,該票據據以存在的基礎法律關系同樣不復存在,形成事實上的融資性票據。
一般情況下,票據到了承兌期限,銀行承擔對負責人后,雙方形成事實上的借款合同關系,而銀行也要把票據追索款項關系轉變為逾期貸款關系,這時銀行應考慮擔保措施是否得力的問題。如果票據擔保亦落空,那么票據款項追索難度就會加大,所以,銀行必須將擔保手段落實,否則,銀行將承擔票據對付難以追回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