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期長于勞動合同期限視為勞動合同續延至服務期滿,這種情況是否算續訂一次勞動合同?
專業技術培訓應當屬于履行勞動合同的內容,不應認為與履行勞動合同無關。特別是對于一些特殊行業,一些工程技術人員,根據開展業務的需要,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需要較長時間,例如一年、二年,或者跨年度等。常會因勞動合同的履行期限已到,而專業技術培訓期限并未到。應當認定培訓期限到來,視為勞動合同自然展期,應與培訓期限同時到期,而不宜認定雙方應再簽一次合同。這樣對勞動者同樣是有利的,因為在達成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條件時,可能存在《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2款第(1)項“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情形,不會成為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和嘔吐那個的不利因素。